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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房产纠纷1个月前

¥9.90

你好,我是上个月3号签的租房合同一年的,然后搬进来发现洗手间漏水,房东前前后后找了5个师傅来看也没解决,已经一个月过去了,这种情况我能要求退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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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时刚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

  •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七百一十三条,双方在合同中对房屋维修义务并无专门约定的情况下,一般由出租人承担房屋的维修义务。在租赁期内,房屋及设施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维修要求,接到维修通知后,出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维修。

    如果出租人拒绝维修或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维修,承租人应该自行修理,由此支出的费用应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还或者从租金中扣除,但不得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房屋租金,否则仍构成违约。

    支付房屋租金是承租人的主合同义务,而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一般而言,二者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亦不足以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在特定情形下,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亦无法自行维修或采取替代维修方案,且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满足基本生活使用需求,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达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此为由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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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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