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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下,我们夫妻两个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我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孩子是判给了我,判给了男方。后来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协议,我们又签订了一个。由于女方说孩子不如跟着女方,不如跟着母亲,嗯,所以这个协议我们双方都又签了个字,现在呢,我又后悔了,我想得到这个孩子的抚养权,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我想问一下我们签订的这一个后来变更的这个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有法律效率?原来的离婚协议书还依然存在在民政局也进行过备案,那么后来的这一个是否有效有什么作用?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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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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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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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证律师,曾在成都中院工作,擅长处理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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