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冯某触犯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冯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为370万已经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怎么区分?
在公司员工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认定是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分这两个罪,最关键的还是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自己依照职务所直接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的,则应该定为职务侵占罪。
在犯罪主体方面,盗窃罪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而职务侵占罪只能由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
通过本案提醒企业经营者们,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制度,加强审核,特别是涉及财物方面更要慎重,除了要定期核对账目,还要检查审核相关制度上是否存在漏洞并及时填补。同时,也要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加强员工们的法治意识。如果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最终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11-03 16: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