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试用期怀孕以考核不达标被辞退,合法吗?

劳动工伤 山东-济南 2023-11-02
2019年4月,孙女士入职甲公司担任医学信息沟通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然而,在试用期内,甲公司称孙女士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女士声称,公司是因为其怀孕才将其辞退,于是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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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是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并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有关试用期的考核制度,也应当合法、明确地向劳动者告知。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制定了考核方式和考核体系,并进行了定期的考核,但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将考核结果及时告知孙女士。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孙女士对解除事实并没有合理的预期和心理准备。因此,法院支持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2023-11-02 16: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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