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在建工合同当中,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在建工合同当中,工程质量处于核心地位,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发包人无法使用,合同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那么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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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合同当中,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王军平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正式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其中,承包人需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技术资料;监理单位需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需要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发包人需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如果建设工程未取得这些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王军平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并会同有关单位,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业主)把好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工程从施工建设转入使用的标志,即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工程才能交付使用!
从法律而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行为属于业主组织,应定性为民事行为,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未验收,业主擅自使用”、“验收不合格,业主不支付款项“等情形,在法院阶段也是民事审判庭进行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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