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报案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该受理,如果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该立案进行侦查,收集犯罪事实和证据,那么公安机关立案后,是否需要出具书面立案通知书?
网友咨询:
公安机关立案后,是否需要出具书面立案通知书?
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韩礼御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一般是会给到报案人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的,不一定会出具立案通知书,如果出具的就会给报案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韩礼御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市政协常委,九三学社社员,市政府法律顾问。2002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17年,办理大量民事,刑事等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