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实习生怎样维护权益?法律对此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事业单位实习,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在校大学生仍然有学籍,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者,故其实习行为不可能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
网友咨询:
你好,公司来我们学校招聘实习生,我通过面试进入了这家公司。在公司了干了两个多月,与公司也鉴定了学校提供的三方协议。除了这三方协议,公司与我们在没有鉴定任何协议。由于本人想回学校继续深造,便向老板辞了职。过了段时间我去要我的工资,对方却说实习期间公司是不给实习生发工资了,但在第一个月给我们发工资时对方却说我们实习期间的工资是1600元。之后他却说那钱是发给你们的过节费!请问一下我现在如何讨回我那剩下那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他们会不会管!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实习生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实习期间是有工资的。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三方协议或者是实习协议,由于实习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那么自然不属于《劳动法》管理范畴。实习协议是劳务合同,属于《民法》管理范畴,如果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不能以劳动争议处理而是以民事纠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保存好争议的证据,学校要给予实习生一定的帮助,维护好实习生权益。实习期按照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必须付给实习生工资,且不应低于地区最低薪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大学实习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就业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和勤工俭学型实习。前一种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保护,后两种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实习生可以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其中可以约定保护实习生权益的条款,实习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业型实习是指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大学生,为今后在某用人单位工作而在该岗位进行了解锻炼实习,可以认为这种实习大学生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就业型实习情况下,大学生往往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为见习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见习之前,见习单位应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法妞结语:被实习老师或者其他员工指挥做各种事,在时间和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受,因为多做事才起到实习的作用。但实习生的劳动也应该得到尊重,因此,通过立法形式让实习单位不再免费使用实习生的确有必要。企业应完成“从用工到用人”的观念转变,善于挖掘实习生的特长和潜能,寻找实习生知识、技能与企业人才需求的结合点,将实习视为解决招收和留用高素质人才问题的长期战略,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同时也须尽到预防用工风险、提高用人素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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