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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均等分割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年01月2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一般一段关系的终结的象征就是在对一些共同拥有的物件的划分,现在我们在很多人的离婚诉讼的案件上就有很多的离婚纠纷是因为财产的纠纷。有关于婚前的财产的纠纷也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也有是因为一些私房钱的纠纷。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规定是怎样的呢?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胡超律师解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规定?(一)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财产权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对共同

一般一段关系的终结的象征就是在对一些共同拥有的物件的划分,现在我们在很多人的离婚诉讼的案件上就有很多的离婚纠纷是因为财产的纠纷。有关于婚前的财产的纠纷也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也有是因为一些私房钱的纠纷。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规定是怎样的呢?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胡超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规定?

(一)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财产权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离婚时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对共同债务,则有平等的清偿义务。不能将财产只判给一方,而不分给有过错的另一方;不允许以多占有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更不允许财产在谁手中即归谁。

(二)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并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由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还相对较低的状况所决定的,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属于一方使用或经营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使用或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也要考虑双方及子女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调整和作价处理。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所谓过错,是指一方虐待、遗弃或伤害配偶的行为,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因生女孩而制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等。

因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处理时,不仅要分清是非,对有过错一方给予应得的处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应给照顾。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借分割共同财产之机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据为已有的,必须如数返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制裁。

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析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割,然后再进行分割。

胡超律师补充:

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均等分割?

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倾斜保护女方权益,根据该法第23条和第24条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而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共同债务时,由男方负责清偿。显然,这里体现的是对女方倾斜保护,有助于改变解放初期妇女经济地位低下,独力获取收入维持生计困难的现实。1980年《婚姻法》则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均等理念。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男方不再独自承担剩余清偿责任,而是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相比女方,男方不再如1950年《婚姻法》要求的那样承担更多的责任。相应地,在财产分割上也倾向于采用均等分割。诚然均等分割本身就是公平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有利于司法裁判的客观化、效率化,但必须承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法定化、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相关制度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理念产生了重大冲击。这些制度的配套使用,将使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实质公平原则,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故将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的立法,应在尊重夫妻一方家事劳动贡献基础上,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离婚后双方生活水平的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而不再机械适用均等分割原则。

胡超律师补充: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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