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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2024年04月02日 法妞问答律师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网友咨询: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答: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补充: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仲裁协议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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