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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电动自行车撞伤行人,如何区分责任?

2023年09月22日 法妞问答律师

电动自行车轻便快捷还省钱,深受消费者喜爱。然而,顾客试驾过程中撞了人,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试驾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最终判决,消费者蒋某对行人罗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冯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蒋某买电动自行车前要求试驾,店主冯某在门店前将未关闭电源开关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交给蒋某,在交递过程中,蒋某右手持握电动自行车把手时启动了该车,致使正行走在门店外非机动车车道上的罗某被撞倒。经鉴定,罗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事发后罗某将冯某和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本案的焦点是冯某和蒋某应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由于是冯某和蒋某在进行电动车的试驾交接过程中发生事故,冯某作为店主在交递电动车时未提前关闭电动车全部开关,也未观察周边行人动态,未提醒试驾人注意安全,车辆尚未驻车立稳便草率交与蒋某。而蒋某作为试驾人在接受涉案电动车时,未充分观察四周,操作不当触动电门,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蒋某和冯某两人都存在侵权行为,但两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冯某和蒋某两人应当对罗某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应当由蒋某对罗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冯某承担40%的责任。

本案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第三人的损伤都存在过错,鉴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故双方对第三人的损伤承担按份责任。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购买前试驾车辆已经成为大部分消费者的必经步骤。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需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纠纷产生。首先,作为试驾人的消费者在接收车辆前,应当了解清楚车辆车况,比如电动车的开关在何处、是否已关闭电源以及电动车的重量等,在试驾前需观察四周环境,听从经营者对车辆的介绍和指导,防止给他人造成伤害。另外,经营者因更了解车辆的性能,也更加熟悉试驾环境,应当在交递车辆时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比如关闭电动车全部开关、提醒注意安全、完成驻车立稳行为等。如经营者未尽到注意义务,在保障安全、减少危险方面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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