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小学生被风筝线刮伤眼睛,学校管理疏忽被判赔偿!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小学生被风筝线刮伤眼睛,学校管理疏忽被判赔偿!

2023年08月26日 法妞问答律师

小唐与小刘均系绥宁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该小学开展放风筝活动时,掉落的风筝将路过操场的小唐的右眼刮伤,小唐治疗花费7152.89元。另查明,学生在操场上放风筝时,小学没有指派相关老师进行现场指导,也未采取相关安保措施。后小刘否认刮伤小唐,小刘母亲遂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唐母亲诉至法院。

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唐路过操场时被掉落的风筝刮伤,其本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根本无法预料,且自身不存在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小唐的受伤,学校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员,并且组织放风筝时未指派教师进行专业指导,亦未采取相关安保措施,所以小唐的经济损失全部应由学校赔偿。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财产损害;二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三是受害人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即受害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与教育机构的过错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教育职责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包括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侵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等。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149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