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当父母的总想尽全力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但有时候孩子却在我们看不见的角落受到伤害。司法实践中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发生在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却少有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报案,使得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未被及时发现,未成年人未被及时保护。
网友咨询:
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律师解答:
强制报告制度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需要报告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律师补充:
遇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受理机关会严格保密未成年人信息和隐私,对报告人身份保密,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时报案使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等部门将予以奖励、表彰。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行政、刑事责任,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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