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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2023年05月08日 法妞问答律师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网友咨询: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要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之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首先要判断投资者是否因对虚假陈述之信赖而实施投资行为。比如投资者明知存在虚假陈述,却仍然实施投资行为的,因果关系显然无法成立。再如投资者虽基于对虚假陈述之合理信赖,但却实施了相反的投资行为。即虚假陈述是利好,但投资者却实施了做空的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与虚假陈述间也无法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补充:

  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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