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的保证人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合同纠纷 吉林-长春 2023-09-25
刘某因资金周转向小李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大壮为刘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借款到期后,刘某只偿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后便不再还款,遂小李诉至法院。“过期”的保证人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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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债权人若不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负有履行保证债务的义务。那么实际中,想做担保人,担保人需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具体满足以下条件如下:1、与借款的事没有关系。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该案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故刘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大壮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为自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担保期间应视为约定不明。因此,本案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本案的保证期间已过,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
2023-09-25 14: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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