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后的遗嘱,遗嘱人(老人)能悔改,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只有遗嘱人本人向原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撤销申请,其次,《民法典》颁布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以最后所立下遗嘱为最终效力遗嘱。即该遗嘱也可以不变更或者撤销,由老人重新出具新的遗嘱即可,以最后立下的遗嘱具有最终效力。
2023-03-21 08:4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