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要求超市“退一赔十”的诉求是否合法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184条第2款可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该条是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条款。冯女士购买的大米超过产品保质期一个多月,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冯女士有权要求商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不过,超市工作人员称他们是职业打假者,之前也到超市买过东西索赔过。首先,不管冯女士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超市工作人员打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如果冯女士等人经过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打人者将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轻微伤的,那么也可以给予打人者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立案后,警方会根据被害人受伤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其次,超市方称打人者是精神病,有医院的诊断报告。但不管如何,打人就是违法的,需要赔偿受害人民事侵权损失,无论其是否患有“精神病”,都需要承担对冯女士的损害赔偿。冯女士可以主张超市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近年来,提到职业打假,好像就觉得这些人该打。超市说打人是因为他们是职业打假人,姑且不去讨论超市的指责是真是假,就算他们真是职业打假人,那不也是超市先售卖过期大米,有错在先,即使顾客有职业打假的嫌疑,超市也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如果打假者做出一些非分的要求,并且有了敲诈勒索等行为,那相信法律也会还商家一个公正。
2023-02-20 17: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