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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把握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年03月3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广告绝对化用语,通常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广告绝对化用语,通常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网友咨询:

怎么把握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严达兴律师解答:

《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广告监管机关在执法中要注意依据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准确把握执法尺度。

第一,法律规定中仅列举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三个用语,但实际禁止的绝对化用语绝不仅限于此。本规定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进行表述,这在立法技术上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在执法中可以依据个案情况认定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类似的用语属于禁止使用的用语。例如“极品”、“顶级”“第一品牌”也属于禁止使用的用语。

第二,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的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如果绝对化用语指向的不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则不属于禁止范围。

第三,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应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严达兴律师解析:

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严达兴律师简介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我们是佛山市特约专家律师库律师;佛山市律师人才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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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怎么把握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  绝对化用语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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