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消费者对商家打负分评价,侵害其名誉?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通过互联网购买服务或是接受服务愈发普遍,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服务完成之后往往会基于个人体验对商品或服务给予一定的评价。
网友咨询:
消费者对商家打负分评价,侵害其名誉?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王明奕律师解答:
侵害名誉权是指他人故意或者过失以侮辱、诽谤等方式破坏公民或法人名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其精神损害的行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客观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在消费者的评价存在诋毁、诽谤并损害商家名誉的情况下,才会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
电子商务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作出的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不违背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规则的评论。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王明奕律师解析:
判断法人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核心在于判断侵权行为是否降低了公众对受害法人的社会评价,需从法人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及行业标准、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其名誉受损情况。一般情况下,侵害组织体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具有商业因素。
对于名誉权侵权的行为,被侵害人可以依法采取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在民事诉讼中,被侵害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构成了名誉权侵权,可以通过相关证据来佐证。对于侵害公众人物、企业或组织的名誉权,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侵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或者公开道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王明奕律师简介
专注于民商事纠纷,擅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案件处理,细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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