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寄给别人价值2000的快递丢了,快递负责人说只赔100,应该怎么办

寄给别人价值2000的快递丢了,快递负责人说只赔100,应该怎么办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8月3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寄出快递双方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负有妥善保管并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无法完成递运,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寄出快递双方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负有妥善保管并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无法完成递运,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寄给别人价值2000的快递丢了,快递负责人说只赔100,应该怎么办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张凯丽律师解答:

可以上诉,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寄出快递双方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负有妥善保管并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无法完成递运,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快递公司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快递的线上程序因认定消费者曾经勾选过条款而默认不再弹出条款提示,并未尽到告知义务,且快递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采用过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条款,因此认定赔偿限额条款不能成为快递服务合同的内容。

此外,在寄递价值较高的货物时应向快递公司如实告知货物价值,并选择安全性更高的服务类型,但发件人没有履行告知托寄物价值这一合同附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消费者没有告知货物的实际价值,快递公司也未明确提示格式条款,而是直接为消费者默认勾选了条款,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但不管何种情况,快递公司都负有保障寄件人货物安全并及时送达的义务。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张凯丽律师解析:

对于快递公司丢件只赔三倍运费是不合理的。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这听起来好像有法可依,但是这条条款并不是说的是快递公司,现在却变成了他们的保护伞。

很快邮政驳回了他们的诉求。根据邮政法规定,此法适用于邮政企业,而快递公司是营利性企业,不属于邮政企业,所以不能使用未保价商品最高赔偿不超过邮费三倍的规定。

【法律依据】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张凯丽律师简介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执业以来,一直秉持“高效勤勉,敬业奉献”的执业理念,高度负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张律师已成功办理大量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获得众多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好评!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快递丢失  损害赔偿  经济纠纷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快递丢失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490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