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介绍她人卖淫不收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介绍她人卖淫不收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7月1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组织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处罚一般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一般就会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罚罚金;此罪行只要以招募或者是雇佣以及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都可以用此罪的条款来进行判决。

组织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处罚一般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一般就会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罚罚金;此罪行只要以招募或者是雇佣以及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都可以用此罪的条款来进行判决。

网友询问:

介绍他人卖淫不收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高博律师解答:

介绍卖淫者到卖淫场所卖淫是构成犯罪,该罪不以盈利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是犯法的。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如下所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高博律师解析: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高博律师简介

三级律师 高级信用管理师 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律师人才库成员 苏州市人民调解指导专家库成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中立评估员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介绍卖淫刑事犯罪刑事辩护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介绍卖淫刑事犯罪刑事辩护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729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