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人大代表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律师表示,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为此,朱征夫将于今年两会提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
那么寻衅滋事罪到底是一个怎样的罪名呢?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说指行为人实施以下行为构成的犯罪: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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