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2月25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3年初,张某从陈某处受让宜春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开发某房产项目。2015年9、10月份,因宜春某公司资金紧缺,张某决定通过找人来该公司办理假购房方式,骗取银行按揭贷款。之后,张某发动该公司员工、其朋友周某等,彭某发动新余的江西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其同学黄某找人到宜春某公司办理假按揭购房,并由彭某具体安排新余过来的假购房人对接宜春某公司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共有吴某、周某等40人办理了假购房按揭贷款,骗取宜春市区三家银行贷款总额为1347万元。取得的贷款用于宜春某公司的日常运转,上述40人的分期还款由宜春某公司负责归还直至2018年1月。

张某。彭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李启林律师解答:

宜春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彭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1347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张某、彭某在犯罪中无法区分主从犯,依法按照其所犯的全部罪行受到刑法的处罚。

李启林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李启林,男,律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执业以来,服务过很多人,专业素质过硬,解决诸多法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人所托,忠人之事。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刑事责任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250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