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撞人逃逸时又碾压被害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撞人逃逸时又碾压被害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1月1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可分为希望死亡的直接故意和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可分为希望死亡的直接故意和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

网友咨询:

7月2日10时40分许,苏小波驾驶车牌号为渝AJ××××号轻型货车从彭水县城出发下乡销售蔬菜、水果,当车行至彭水县李长坡至亭子村4KM+400M(小地名:田湾)一上坡路段时,被害人梁某1示意欲购买蔬菜,苏小波临时停车后到车厢内拿蔬菜,梁某1在车尾处等待。

因苏小波操作不当,车辆后溜将梁某1撞倒并碾压,车辆撞到公路左侧一蓄水池池壁才停下。苏小波下车查看,发现梁某1横躺在公路中央,位于车辆前轮位置但并未死亡。

因害怕承担责任,苏小波立即驾车再次碾压梁某1后往亭子村方向逃逸。过往群众发现梁某1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因公路被雨水冲断,苏小波无法前行,被随后赶到的被害人亲属追上,苏小波往回开车,随即被民警抓获。

经彭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苏小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AJ××××货车行驶、转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经法医鉴定,梁某1系多脏器损伤死亡。苏小波亲属和被害人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苏小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王晖律师解答:

苏小波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案发前也无矛盾,没有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但苏小波在车辆溜车第一次碾压被害人后,明知被害人受伤倒在车前,驾车向前行驶势必会再次碾压被害人,可能致其死亡的情况下,为了逃避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在驾车逃逸时第二次碾压被害人,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苏小波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梁某1受伤躺在其车轮前方,为逃避法律制裁又驾车向前行驶,再次碾压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苏小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苏小波与被害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王晖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及娴熟的庭审技巧,善于和各方面沟通,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  刑罚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354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