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酒后骑摩托车发生车祸造成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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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17时,唐某应被害人王某1之父王某2之邀请,骑摩托车来其砂厂焊修铲车。因当日时间较晚,唐某、王某1等人在一起喝酒。中途唐某骑摩托车带王某1去四门街买下酒菜。10月4日18时40分,唐某醉酒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坐被害人王某1),沿洛马线自北向南行驶至15KM+750M处路段时,该摩托车在左道行驶,其车前部与相向令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左前部发生碰撞,致唐某及乘坐人王某1受伤,王某1经送往武山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10月6日,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8年10月6日委托送检的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6.86mg/100ml。
10月20日,经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令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某1无责任。
唐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王奕昕律师解答:
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王奕昕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硕士,执业以来代理大批量案件,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有耐心,尽力尽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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