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什么罪名?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8月27日00时30分许,吴晨驾驶×××号“观致”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新路交叉口东侧100米处时,与正在清理路面的工作人员鲁×相撞,造成被害人鲁×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到达现场对被告人吴晨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随即带其到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9月10日,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并出具的《吴晨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检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9月26日,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吴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无事故责任。
吴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华铭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解答:
吴晨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吴晨在案发后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宣告缓刑,并实施社区矫正。
刘磊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专职律师执业7年,现为四川华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始终以“捍卫法律尊严”为执业目标。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