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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人后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06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网友咨询:

12月14日11时许,徐峰无证驾驶湘J7××××小型轿车在澧县涔南镇崔家岗村公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至该村1组路段时,撞上同向骑乘电动车的任某,造成任某受伤,后经治疗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徐峰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经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峰肇事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湘J7××××号小型汽车登记在徐某名下,其与何某系夫妻关系,何某于12月12日在家中将小车钥匙借给徐峰后并告知徐某。

12月18日,徐峰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徐峰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6.4万元。徐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张明哲律师解答:

徐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二级,经治疗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徐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徐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徐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张明哲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曾任职央企,执业6年,办理过数百起民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为诸多当事人挽回损失,维护最大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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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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