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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请假,停工留薪的期限能够延长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0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网友咨询:

小董于2013年进入一家企业从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1月,小董在厂区下楼梯时不慎将脚扭伤,当时小董觉得受伤不太严重,仍断断续续上班,其间请过病假。

从2015年5月开始,小董因伤情严重,为治伤未再上班,2015年9月小董被认定为工伤。从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该企业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小董发放工资,远低于小董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2017年11月,该企业与小董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2017年12月,小董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小董认为企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企业按照自己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小董的要求能成立吗?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阎楠律师解答:

小董于2015年1月受伤,自同年5月起才因治疗工伤休息,应自此时起计算停工留薪期。因小董并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其停工留薪期最长应为12个月。在法定基础上,企业同意让小董延长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2017年1月,于法不悖,故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1月,企业应按小董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阎楠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阎楠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硕士,有律师执业证、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长期为企业、政府机关及高校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案件数百起。擅长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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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伤认定  工伤赔偿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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