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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追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27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网友咨询:

8月9日22时35分,徐磊醉酒驾驶尼桑牌轿车,沿大庆市让胡路区铁人大道由北向南行至装备岗南侧道路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孙某1驾驶的恒胜牌三轮车尾随相撞,事故造成孙某1及其车上同乘人宋某1受伤,车辆受损。案发后,案外人拨打报警电话,徐磊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抓获,讯问中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徐磊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1mg/100ml;宋某1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乘风大队认定,徐磊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孙某1、宋某1无责任。徐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天津安锴律师事务所冯恩辉律师解答:

徐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徐磊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徐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冯恩辉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冯恩辉律师,自执业以来曾办理过多起商事案件以及刑事辩护案件,近年来专注于商事合同纠纷以及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并获得“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律师”、“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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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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