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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扔下伤者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05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但并非所有的车辆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都可以称为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同行的地方。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但并非所有的车辆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都可以称为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同行的地方。

网友咨询:

3月1日10时许,邢正贤、苏金生乘坐阮耀停驾驶的三轮车,与王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1及电动车乘坐人郜某、王某3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3伤重,急需就近送医院抢救,阮耀停、邢正贤、苏金生以送王某3等人去襄城县人民医院救治为由,让王某1抱着王某3坐上机动三轮车,途中,阮耀停、邢正贤、苏金生为逃避法律追究,欲将二人扔掉不管。在邢正贤、苏金生的指使下,阮耀停驾车向东进入乡间小路,邢正贤以解手为名让王某1抱着王某3下车,邢正贤与苏金生随后下车,苏金生下车后随即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位并关上车门,阮耀停急驾车向北逃走,邢正贤追赶并跳上三轮车左侧踏板一起逃走。王某1抱着王某3追赶不及,被遗弃在田古东村外,后在群众帮助下拨打120,急救医生赶到发现王某3已经死亡。经鉴定,王某3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全身多部位致多脏器损伤而死亡。阮耀停、邢正贤、苏金生三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周婷律师解答:

阮耀停、邢正贤、苏金生三人交通肇事后,不能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将被害人以送医院为由拉上车,后将其遗弃,致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的医疗,致其死亡。三人主观上已由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周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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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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