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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已享受停工留薪期,能否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0月3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网友咨询:

2007年8月1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设备维护检修工作,该公司每年安排李某休年休假。2014年起,李某累计工作已满20年,享受15天年休假。2016年7月25日,李某在工作中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出院后,李某根据医生医嘱向公司连续请假休息至2017年1月25日。此后,李某被认定为工伤8级。

2017年7月31日,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在向该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6年和2017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遭到拒绝。李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李福东律师解答: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对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

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连续休假。

虽然李某在2016年和2017年均因工伤休息在15天以上,但这些休息天数属于停工留薪期,按规定不应计算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假期。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该公司已经无法再安排李某休年休假,应当向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李福东律师补充: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李福东律师,男,汉族,现为邵阳市律师协会交通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O1O年正式执业,擅长刑事辩护丶侵权责任丶交通医疗、婚姻家庭庭丶民事合同、劳动争议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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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伤认定  工伤赔偿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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