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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祎鹏律师:盗窃枪支后又持有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8月27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必定导致非法持有枪支事实的发生,盗窃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都是为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那么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持有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必定导致非法持有枪支事实的发生,盗窃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都是为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那么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持有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网友咨询:
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定一罪还是数罪?

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林祎鹏律师解答:
涉嫌盗窃枪支罪,而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定盗窃枪支罪一罪。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就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刑法》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林祎鹏律师解析:
主观上想盗窃枪支,客观上却盗窃了弹药,成立盗窃弹药罪的既遂。主观上想非法持有枪支,客观上却持有了弹药,成立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既遂。理由在于:盗窃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都是选择性罪名。在选择性罪名内部,不存在认识错误问题,以实际对象为准。

盗窃枪支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只能以盗窃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原因在于:事后抢劫行为要件之一的“盗窃”虽不局限于盗窃罪,但必须限定为财产法益的犯罪,而盗窃枪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

林祎鹏律师参与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以及非诉案件的经验。办案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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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盗窃枪支罪  吸收犯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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