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用工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是否是违法的?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法妞网友咨询:
我在一家网络公司做销售,现在公司称要做战略调整,意思是要搬到别的城市去。而我们可以选择和公司一起搬过去,公司给予一定的搬家费用;也可以选择申请离职,公司给予N+1的赔偿。但是由于我们几乎每天都要加班3小时以上,周末也没有双休。我们选择离职的员工要求公司另外补偿我们的加班费,但是公司以制度来解释: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否则为义务加班!换句话说就是公司不承认我们加班!但是我们加班的事实存在,而且我们也有上下班的考勤记录,周末加班我们也有证据在手,请问各位大侠:我们的加班是否有效?如果有,我们又应该怎么争取呢?非常着急!请帮忙解决,谢谢!!
黄倩律师解答:
不合法。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黄倩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例如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试用期间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等。二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三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四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
黄律师结语:加班费也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后,加班费的诉讼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但因为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年限为两年,所以用人单位只需要对两年内(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其往前推算两年)的加班费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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