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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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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有: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张保刚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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