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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第三人名字,离婚时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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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那么房子就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房子的分割,有可能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这套房子。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的部分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再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如果产权证上有子女的姓名,且子女未成年,则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但是,子女份额部分,父母不能分割处理;

如果子女均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不能对此房产直接处理。需告之当事人,另案进行析产诉讼,将子女和父母的份额区分清楚后,再进行分割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问答中已经规定,“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高海滨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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