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综合律师普法视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委员长,
2.副委员长若干人,
3.秘书长,
4.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期则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宪法》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