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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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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1、留置权2、登记的抵押权3、质押权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王启云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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