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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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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孙雪燕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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