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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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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详情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是否经他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是否需经著作权人许可,这要视情况而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周琦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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