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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增值部分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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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个人所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的归属,首先是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则认定属于产权登记一方,但是需要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进行合理的补偿。按揭房产权在性质上并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而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即夫妻双方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形成对按揭房共有的财产权益。也就是说,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张向前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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