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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什么住房消费类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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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

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组合贷款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二)同一套住房本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组合贷款外,不得就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类提取业务;

(三)职工不得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业务。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余额需保留百元以下金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

第四条 职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组合贷款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二)同一套住房本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组合贷款外,不得就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类提取业务;

(三)职工不得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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