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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个体工商户怎么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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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需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中心将于每年7月自动将职工的月缴存基数调整为当年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中心将于每年7月自动将职工的月缴存基数调整为当年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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