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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怎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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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和效益等不同,结合停产停业期限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十二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应当在过渡期限内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因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和效益等不同,结合停产停业期限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十二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应当在过渡期限内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因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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