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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青岛户籍人员,在按月领取失业金期间,户籍在青岛市辖区内转移。
2.青岛户籍人员,在按月领取失业金期间,户籍转出青岛市。
3.非青岛户籍人员,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青岛市。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