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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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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可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2、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3、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4、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5、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

6、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

7、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8、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9、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10、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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