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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户口人员入户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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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第二类: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第三类: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

第四类: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办理条件: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户口被注销人员。

第五类: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办理条件: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我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无户口人员。

第六类: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原本市户籍人员,持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过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第七类: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根据《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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