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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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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陈娜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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