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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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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详情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下: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张灵芝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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