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医疗纠纷律师普法视频>> 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情形
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情形包括: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