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股权纠纷律师普法视频>> 股权质权出质行为生效条件是什么
股权质权出质行为生效条件为股权具有可转让性。不可出质股权的情况包括:
1.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