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合同纠纷律师普法视频>>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者撤销;
2、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3、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